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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應當簽訂該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當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應當簽訂該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種合同,目的是為了約定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那麼當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應當簽訂該合同的情形有哪些?這是大家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當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應當簽訂該合同的情形。

一、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如果合同屬於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用人單位不是想解僱就能解僱的。

如果要解僱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需要舉證,因為員工在該職位上已經幹了很長年了,也沒有發現説有不勝任本職工作的情況,那不勝任本職工作的話,必須要有非常充分的理由。

如果確實有業績的問題也不能先解僱而是先要調崗,調崗然後進行相應的培訓,如果培訓仍然不適合,這個時候才能夠解僱。

如果這些程序都沒有做到之前,用人單位直接解僱是不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只要滿足了下面條件之一,用工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説明的是,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要不存在嚴重違紀或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事實上用工單位失去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

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分解如下:

1、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簽訂勞動合同;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有嚴重違紀或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除外)

5、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簽訂勞動合同;(有嚴重違紀或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除外)

6、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勞動者提出簽訂勞動合同。

上文的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當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應當簽訂該合同的情形,相信您在閲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在勞動合同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