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順延是否有效?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順延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順延是無效的。法律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期滿自動順延的約定條款,免除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如果勞動合同中公司與員工約定的“自動順延”有效,那法律中“連續簽訂兩次合同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就無意義了。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的幾種情形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勞動合同“法定順延”的情形,但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到期自動順延”,則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任意一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其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分別是這樣的: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自動順延”條款使得勞動合同的期限排除在勞動合同三種法定類型之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定的原則, “約定順延”的條款並沒有法律效力。
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一定期限的,在期滿時雙方有權自由決定是否進行續簽。如果期滿雙方其中有一方決定不續簽,那麼法律是保護這種行為的並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賠償。但是自動順延這一説法是錯誤的,還是需要到期進行續簽的商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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