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在拿到與單位協商後擬定的合同之後通常也不會放鬆其工作的謹慎性以免隨時被單位辭退,因為往往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限制而在到期後就可能面臨單位的拒絕續簽情形,所以對於勞動者來説只有合同期限盡可能延長才能保障自己收入穩定。那麼,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情形有哪些?
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情形有哪些?
我國勞動法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作了詳細規定,主要表現為: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該勞動者適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過兩人平等協商一致後,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出現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法定情形
當出現以下情形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在一個用人單位上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果勞動合同期間發生中斷則不滿足此情形。如果一個勞動者在一個用人單位上工作十年,除了能表明自己本身能勝任這份工作,還能滿足用人單位保持人員的穩定結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係。
例如,李某在A公司工作了6年後,離職到B公司去工作1年,然後又回到A公司工作5年。雖然李某在A公司工作累計時間達到11年,但是期間發生了中斷,不符合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要求。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沒有出現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連續兩次與用人單位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特殊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情形的相關規定。綜上,勞動者在正常工作的時候發現單位存在上述情節就可以要求單位與自己簽訂沒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不會因為到期而被侵害,同時這也相當於是單位的處罰以及對勞動者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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