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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動合同沒辦離職證明怎麼辦?

一、有勞動合同沒辦離職證明怎麼辦?

有勞動合同沒辦離職證明怎麼辦?

可以回原單位補辦離職證明,原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是其本身的義務,離職員工有權利要求原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如果原單位堅決不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該部門責令原單位整改,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一般情況下,只要是正常離開的話,原單位都不會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的,即使一開始丟了,去補辦,原單位也是不會拒絕的,沒幾個單位願意沒事找事。

如果是被單位辭退開除,部分單位會出具辭退説明書,是不樂意開離職證明的,出於自身工作利益,被開除者可以請求對方出具一份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是試用期離職,只需要提前三天説明即可,無需辦理正式的離職證明。單位一般也不會出具的。

原單位如果與離職者未簽訂協議、未繳納社保的情況下,員工離職也是可以不要求離職證明(不討論賠償問題)的。對於新單位來説,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合同糾紛

二、沒有勞動合同被辭退怎麼辦?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離職後沒有辦離職證明,可以回原單位進行補辦。從用工之日開始,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並以此為由辭退員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具體金額與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員工的月工資有關,員工在單位工作一年,單位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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