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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拘留多少天會判刑嗎

刑訴法82條規定的是先行拘留情況,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要在3天內向檢察院提交逮捕申請,特殊情況可延長到7天。如果嫌疑分子涉及流竄、多次、結夥作案最多可延長到30天。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文書後,要在7日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所以,拘留最長可達37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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