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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寫離職報告?

一、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寫離職報告?

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寫離職報告?

單位有義務出具離職證明,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能寫離職報告,員工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因此,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很重要,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與單位明確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

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有用嗎?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有用的,比較重要。依具體使用目的,其重要性有差異。

1.一般性就業用途:做為錄用公司內部審核用材料,證明目前不在職或已從相關的公司離職。在這裏就不太重要。可以證明目前不在職或者已從其他公司離職的證明,比較多。如參、退保單據等。

2.證據性用途:當被動的與現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時,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內,會有解除事由,如,個人原因辭職、解僱、合同到期等,此時,就非常重要。與勞動者自身權益有直接關係。並且可能對日後維權有決定性影響。

三、沒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在新公司入職嗎?

沒解除勞動合同不可以辦理入職。其實一般員工找到下一家公司後,新公司會先確定員工是否有其他的勞動關係,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造成同時存在兩份勞動合同的局面。實際中,員工與原公司未解除勞動合同,又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將要承擔以下後果:

1、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任何一方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比如員工隱瞞另一份勞動合同,與新的公司簽訂新一份合同,那麼該公司知道真實情況後,有權終止勞動合同。並且,未先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也可以據此主張終止勞動關係。

2、新籤勞動合同後,給原公司造成損失的需要賠償。

因為員工先後簽訂兩份合同,會給原公司安排工作等帶來經濟損失,原公司可以根據相關證據予以追償,同時要求新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且,員工辭急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數額可以是一個月的工資。

員工沒有得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不能書寫離職報告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非常重要,有兩種用途,一般性的用途,可以作為自己目前不在職的證據,有利於找到新工作後辦理入職手續。證據性用途是當與原單位出現勞動糾紛時,可以作為證據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