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給怎麼辦?
一、離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給怎麼辦?
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如果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要提供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勞動保障部門是不予辦理的。
因此,勞動者離職時要索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離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證明書的主要作用是為了給勞動者以後入職的單位出示,來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只有這樣新的用人單位才會正式錄用勞動者,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否則新單位無法判斷勞動者是否還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沒有這個證明,那麼新的用人單位無法錄用勞動者,因為如果勞動者入職後與原來單位發生糾紛,新單位是需要負連帶責任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一式兩份,一份在原單位人事部門保存,需保存2年以上備查,另一份由勞動者本人保管,用以在新單位入職時證明。此證明不需要交到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根本沒有權利接收此證明。
三、單位無需承擔經濟補償的解除情況有哪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向單位提出離職,經過批准後辦理離職相關手續,對工資報酬結算,轉移社保公積金。並且,單位還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沒有拿到的,會影響後期領取失業金等事項,因此,必須向單位索要。不給的向勞動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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