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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中醫藥的傳承和文化傳播工作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醫藥是一門醫學科學,也是中國的優秀傳統文化,是歷經千年歷史留存下來的民族瑰寶,應當在現今社會的發展中得到傳承,使我國的中醫服務後繼有人,將我國的文化遺產發揚光大,同時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是政府應承擔的重要責任。

國家對中醫藥的傳承和文化傳播工作有哪些法律規定?

第六章 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四十二條 對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遴選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併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傳承人應當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收集整理並妥善保存相關的學術資料。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傳承活動。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

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

國家對經依法認定屬於國家祕密的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實行特殊保護。

第四十四條 國家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範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範、標準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普及中醫藥知識,鼓勵組織和個人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條 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中醫藥文化的傳承與傳播不僅僅是政府和中醫服務者的任務,同時社會媒體也應當加強中醫藥知識的宣傳,堅持真實、科學、權威、實用的原則,推動中醫藥和文化產業的融合,促進中醫藥的宣傳和發展,提升中醫藥與文化產業融合發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