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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籤勞動合同法的離職要多少天?

無籤勞動合同法的離職要多少天?

無籤勞動合同法的離職要多少天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儘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後離職比較妥當。

拓展資料: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勞動者雖然處於試用期,但其基本權利也應該得到保障,一些單位常常無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拒絕試用期員工辭職,又或者要求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一樣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才解決勞動合同,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勞動者在遭遇這種情況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二、注意事項

1、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材料(即辭職信、辭職報告),保留證據。

2、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對於當事人來説即使自己的利益維護出現問題,只要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辭職,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着積極的意義,所以對於有關的當事人來説,自己的權益維護肯定會有着法律上的約束,所以對於辭職的具體問題還是需要進行一定程度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