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變更強制措施
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對已經逮捕的人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一)患有嚴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對該人犯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該人犯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及流產法定休息期內的婦女;(四)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五)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人犯被羈押的時間已等於或者超過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該被告人判處的刑期的。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三)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在看完了上文的內容之後,大家應該也清楚。對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時候,具體分為了可以變更和應當變更兩種情況,在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司法機關還有選擇的權利,此時並不一定非要變更強制措施,但如果是應當變更的話,則情況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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