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工資比勞動合同上的工資少是否可以馬上離職
一、實際工資比勞動合同上的工資少是否可以馬上離職?
可以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工資和實際工資的不一致怎麼辦?
實踐中,經常有企業實行這樣的做法: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較低的工資標準,而在工作中發放較高的工資。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規定的以工資為基數計算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加班費等責任。然而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持以實際工資為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
三、訂立勞動合同時薪水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但有時不排除雙方並未就薪水報酬做出具體約定,這時,該怎麼辦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該條規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現如今企業對於勞動合同上工資的約定都是直接填寫員工每個月的固定工資標準,這一塊肯定是非常的明確的,那是因為績效、獎金等這些是沒辦法提前的,在勞動合同中寫清楚的,所以,最終都會導致工資肯定是高於書面勞動合同上的約定的,但是比約定的工資還低,這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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