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算?
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有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實這對工資的支付都沒有什麼影響。但現實中,有的單位卻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理由拒絕支付員工工資,這樣的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那一般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算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計算員工工資?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目前我國的節日假期為11天,職工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辦法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為250天,計算公式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為62.5天,計算公式為: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為20.83天,計算公式為: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方法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時。
(二)應發工資計算
平日工資計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所以工資計算過程如下:職工月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公式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職工日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加班工資的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加班工資的計算,涉及到兩個因素,一是加班工資的基數,一是加班工資的係數。
1、加班工資基數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執行。但是,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加班工資係數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實發工資的計算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公積金個人繳存部分-五險個人繳存部分-個人所得税。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算
按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劃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直至簽訂勞動合同前一日,或勞動關係終止前一日。
但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計算至滿一年前,也就是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最長只能計算十一個月。
由於超過一年後,雙方就視為已經簽訂無固按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對於2008年1月1日前已經用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2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的應當自2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資,2008年1月1日之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不能就算二倍工資的。
在看完了上述內容之後,大家應該知道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算了吧,這個時候要結合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約定來計算,而作為用人單位自然不能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而拒絕支付勞動者工資,這樣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自然此時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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