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調崗降薪勞動合同有什麼規定?

一、調崗降薪勞動合同有什麼規定?

調崗降薪勞動合同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對調崗降薪有下列規定:

1、必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原本不能勝任工作,被調崗後仍然不具備適任能力,用人單位可以提起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

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

4、其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勞動合同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下列的內容:

1、勞動合同的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除了以上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額外對其他內容進行協商約定。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高崗降薪而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過的。工作的內容,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這些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在其中有所體現,否則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