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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降薪的規定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降薪的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降薪的規定有什麼?

1、《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企業需對此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口頭説明企業有這些情形就可降薪了,必須要提供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與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情形已經發生了變化的證明。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因此,降薪首先要對原來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進行變更。這就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採用書面形式來變更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該注意,即使降薪,也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企業在履行了法定程序之後,仍無法與員工就降薪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仍然要向勞動者作出經濟補償,補償標準與經濟性裁員的補償標準相同。

2、可以要求補繳保險。

3、要保存公司違約在先的證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降工資嗎?

1、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2、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既然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具體工資,只要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義務,該公司必須按勞動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資的義務。

3、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也是扣剋工資的行為,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若干條文的説明》中規定: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工資。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同時如果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的,還應當支付剋扣工資數目的25%的經濟補償金。

由於調整工作崗位而導致員工降薪的,需要公司和勞動者進行協商,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如果是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屬於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一定的經濟補償金。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