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是否合法?
一、勞動合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是合法的。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後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規定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阻礙勞動者自由擇業、自由流動的權利,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勞動合同法基本上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基本上都是無效的,勞動者不必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條款擔心。
但是法律在以下情形下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及違約條款:第一種情形,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在勞動者違約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現實生活當中簽訂勞動合同是屬於一種保障,這不僅僅是對於勞動者的一種保障,實際上對於用人單位也是一種非常有利的保障,主要還是因為在特殊情形之下,實際上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勞動者違約的話,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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