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單方違約合同約定違約金是否合理
一、勞動合同單方違約合同約定違約金是否合理?
勞動合同單方違約合同約定違約金符合法定條件的話就是合理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23條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中,首先就是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然後是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接下來就是時間等一些信息,還有社保等政策,最後會將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簡要説明。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收入;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總之,除了以上兩種情形之外,合同中都不可以約定的約定,類似於合同中約定的只要員工提前辭職就得支付違約金,這樣的條款是絕對不合理的。而且,勞動合同中提前所設定的違約金標準,隨後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適當的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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