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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有效

一、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有以下兩種情形:

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服務期規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所謂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

常見的服務期限,有3年或5年。通常是用人公司會對下列三類人員適用:

(1)用人公司花費大量費用招聘的人員,多於用常規手段和資金招聘的人員;

(2)用人公司投入大額資金進行過特殊培訓的人員,例如飛行人員、銀行職員;

(3)用人公司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的人員,如提供住房、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

2、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所謂競業限制,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公司約定在離職後某段時間內,不得在某地域從事某行業的限制。

(2)常見的期限是2年,但競業限制只能用於用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其他員工是不能適用競業限制的,即使簽訂了協議,也會因違法而被認定為無效。

(3)因此,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但僅限於上述的兩種情形,除此之外,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 當然了,並不是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最終勞動者違約了,就必須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的,最終是否需要支付及支付多好,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的。不過,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並且產生糾紛的,必要時可以積極採取維權措施。

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1)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條款適用與高級管理人員,和保密人員,單位與其他人員簽訂競業限制的,屬於無效合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技術培訓,專項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