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規定是什麼
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於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只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説,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説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
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一種是有競業限制要求的。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數額:
1、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
2、如果用人單位不遵照本法規定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3、勞動仲裁,一般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
4、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和有競業要求的,用人單位是不能也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由勞動者承擔的。
一般情況下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進行支付違約金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高昂的教育費,那麼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之前,如果解除勞動關係,那麼是需要進行支付違約金的,其他的情況一般不需要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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