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法律對約定違約金進行了相關的規定,以防止用人單位在對職工培養後,職工反悔不想做了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因此違約金條款主要是對用人單位進行保護,但對違約金條款也有相應的限制。本文就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規定作相應介紹。
一、基本原則: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紹),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於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二、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只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説,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説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
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的情況之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有競業限制要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立法還作了特別限制,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了這兩者情形之外,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綜上所述,通過上述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規定可知,在勞動合同的履行中,基本原則是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只有兩種情形,不允許用人單位一方強加給勞動者。對違約金進行限制是國家為了加強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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