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2年違約金是否合理
一、勞動合同約定2年違約金是否合理?
勞動合同約定的2年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就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總的來説,如果沒有約定服務期,也沒有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相關條款,僅僅是因為員工在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前離職,公司就要求員工付違約金的話,這樣的約定肯定不合理,因為職工是有提前離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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