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培訓違約的約定是怎樣的?
建立勞動合同,是較為常見的一種與其他的民事主體之間,建立經濟利益關係的方式,職員在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之後,一般會簽署培訓合同之後,讓其培訓,但是,不少職員會實施違反培訓合同的行為,此時,勞動合同法關於培訓違約的約定是怎樣的?
一、 合同期與服務期,該以哪個為準
有簽定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需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培訓違約的約定是怎樣的?
企業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的,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 違約金的支付額度
企業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且不能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的界定也有明確之規定,不能憑空捏造或假設推測。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必須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律信息來加以確定,對於那些約定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規範的行為,是不會產生司法效力的,此時,不管是單位還是職員個人,都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只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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