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
目前,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都約定了違約金,很多求職者都有這樣的疑問: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違約金有一定的標準,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有高有低,比如某人簽了5年勞動合同,年收入2萬元,雙方約定違約金為10萬元是否合理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
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條款。目前國家沒有對違約金標準做出統一規定。北京市在《勞動合同規定》中明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職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2個月的工資總額,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職工反映企業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而有失公平的問題。
同時,北京市對職工在某些事項結束前限制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的基本原則: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
按照法律要求,“違約金”除根據《勞動合同法》在培訓和泄露商業祕密、知識產權方面可設置外,其他情況均不准許設置。所以,今後企業希望留住員工,只能使用獎勵的方式,而不可能再通過合同“鎖住”員工。下面是一些網友總結的內容: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違約金;一般情況下,公司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都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
2、只有兩種情況下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違約條款,用人單位不能隨意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用人單位培訓勞動者,簽訂了服務期限條款,勞動者違反這個期限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且違約金的數額有明確規定,即不得超過職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2個月的工資總額;
4、試用期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不承擔關於培訓的違約金;
5、關於商業祕密保護義務和竟業限制的約定,勞動者在享受了用人單位在竟業限制期內的經濟補償,又違反這一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注意,這裏的約定違約金沒有數額標準和限制。目前相關政策正在出台,關於勞動違約金這一塊還需要仔細斟酌
綜上所述,為了公司和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而違約金的規定多上,還要看公司對這個有沒有規定,還有就是當事人也可以與公司相互協商達成協議,好啦,以上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問題的相關回答,又是求職季了,大家在求職的過程中應注意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之類的勞動合同規則,維護自身的切身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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