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的話勞動者需要承擔違約金嗎?
一、勞動合同違約的話勞動者需要承擔違約金嗎?
勞動者違約的話是需要支付的。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但部分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侵害了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為防止此類侵權行為的發生,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勞動者違反合法的“約定服務期的”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計算:違約金的數額≤培訓費用,同時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單位以為勞動者辦户口、提供住房、車輛等福利為理由而設定服務期及違約金的做法,都不合法,員工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若員工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遵守約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二)簽了競業限制協議的
如果員工和單位簽了競業限制協議,那麼該職工不得違反,否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職工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需要注意的是,該協議只對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有效,其它職工即使簽了也對其沒有約束力的。
二、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情形僅有違反約定服務期和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兩種,也就是説,僅在這兩種情況下勞動者違反約定的話需要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賠償支付約定的違約金額,除此之外的所有情形用人單位都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從而侵害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而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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