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勞動者要承擔違約金嗎

勞動者要承擔違約金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單方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時,部分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要求勞動承擔違約金。那麼,哪些情況下勞動者應當承擔違約金呢?本站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明確,除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以上可以看出,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應當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僅包括培訓服務中約定的違約金情形和競業限制情形。其他任何情況下,勞動者欲單方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均不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如上述回答未解決您的問題,您可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