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付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一、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付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付違約金的標準在法律上沒有統一規定,要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認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責任的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
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需要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後認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在勞動者違法競業限制或者保密義務的情況下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在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下,由另一方要求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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