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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務合同違約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員工勞務合同違約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員工勞務合同違約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費用時可以約定違約金,並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二)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並且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遺憾的是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個上限。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兩年內,公司需要和勞動者約定每月給其多少錢的補償,如果在這個情況下,勞動者還是到了競爭單位的公司工作,公司才有權要求勞動者付違約金。這就是所謂的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

二、什麼情況下員工可隨時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綜合上面所説的,員工違約如果要承擔違約金的話,那麼就只會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競業限制,一種是用人單位提供了培訓的費用,其它的情形,用人單位是沒有任何權利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