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簽約就毀約勞動者也承擔違約責任嗎
一、公司合同簽約就毀約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嗎
只要簽訂的不是有關公司機密的的或者是用人單位支付培訓費的,進行違約不進行賠償。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發佈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由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系執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後通過勞動已為單位創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二、怎麼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或者補充約定的,當事人出現違約行為時應當採取的補救措施。違約責任也不是一定不變的,合同各方在違約以後,可以再行約定採取合適的補救措施。常用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
2、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3、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上述違約責任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幾種方式同時適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達到為準,而且需經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實際操作以便捷、有效為宜。
一般剛簽訂的普通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不過還是建議跟用人單位説明一下原因,這樣也是對單位的一種尊重,也是個人的一種修養。但是如果跟用人單位帶來嚴重的損失,還得根據損失進行賠償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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