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勞動者自己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嗎?

一、勞動者自己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嗎?

勞動者自己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嗎?

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通常情況下是不會給予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產生糾紛可以向勞動有關管理部門投訴。

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類,勞動者解除可以分為被迫解除和主動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為用人單位有法定情形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動解除是指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選擇離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而因為其它勞動者自身原因離職的除非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獲經濟補償金。

1、預告解除: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法定條件允許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條款具有詳細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或者違反了勞動合同當中的保密協議,在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和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者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提出辭職,需要向用人單位進行法律規定內容的賠償,一般來説公司給員工提供專項技術培訓,明確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在服務期之內員工是不得輕易提出離職。如果違反勞動合同主動辭職,需要提前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得到同意,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造成競業限制損害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