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想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約?
設定試用期是現代企業招聘員工時的普遍做法,試用期最突出的目的就是為了讓企業能夠在短時間內測試招募的員工是否能夠勝任特定的工作任務,對於員工無異於是增加了在試用期就被淘汰的可能。但如果是勞動者想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約了嗎?
一、勞動者想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約?
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對試用期的規定有明確的規定,合理合法的試用期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法》第25條關於用人單位或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指勞動者實際上不符合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 勞辦發[1995]264號文件對此由專門的規定。
其中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出於對勞動者保護制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約定應符合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要進行明示,不能沒有理由任意解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必須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單位只是簡單的認為試用期內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導致勞動爭議的發生。對於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最好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有利於對員工的管理和避免勞動爭議難以舉證的問題。同時錄用條件和招聘條件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不可把兩者的概念混淆。
二、試用期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對二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着不同的要求。如果是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如果是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雖然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必須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完善試用期制度,對新進員工進行考核,通過考核來確定是否勝任崗位工作,從而決定是否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答案是否定的。實踐中,勞動者在成為單位的正式員工前,一般會經過一段試用期。不過,實踐中有些單位在忙季招用勞動者,而在忙季一過,就會勞動者沒有通過試用期的考核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試用期職工。事實上,這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綜上所述,勞動者想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是被法律所允許的,因為試用期存在的意義不僅僅以企業的利益為出發點的,更多方面是出於對員工的保護需要,如果試用期沒結束但員工覺得單位的待遇等不盡人意或者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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