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有工齡工資嗎?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有工齡工資嗎?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有工齡工資的,對於連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年以上的員工,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仲裁。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按照在該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員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對勞動者辭職並沒有設立實質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勞動法》的立法意圖相當明確,常常是保護了在勞動法律關係中處於弱者地位的勞動者,保護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行使法定授權,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違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也是有工齡工資的,而且必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在工作期間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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