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工資會變化嗎?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工資會變化嗎?
勞動者工資與是否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必然關係。
1、勞動者工資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只要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都是不違法的。
2、勞動者工資上調的,可以不需經過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上調;勞動者工資降低的,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不同意降低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降低勞動者工資。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成立條件
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現實中有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使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可查,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對此,本法作了相關規定。對於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注意事項: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就説明雙方的合法權益都會所到保障,但與工資待遇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勞動合同的簽訂分很多種類形的,不同的合同,所到期的期限就會不一樣,所以,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一定要合法的維持好雙方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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