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合同10年期滿可以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一、工傷勞動合同10年期滿可以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要向自己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滿10年時與用人單位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的,應該在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合同雙方都同意,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簽訂不成。這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辦?
1、勞動合同期滿的,如果勞動者在工傷治療期間,勞動合同期限理應延續至工傷消失時終止;當然,在合同期限延續期間,工傷職工還是可以正常享有延長期間的工傷待遇的。
2、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如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那麼,即便合同到期,也不得依據相關規定解除與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因工傷致殘,達到一定級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如果這時候允許解除勞動關係,畢竟會對該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造成巨大影響,這明顯與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明顯相悖。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已達到以十年的期限,那麼是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只要此合同一旦簽訂好雙方就可以無固定期限的保持勞動合同關係,從而享受到相關的待遇,如果單位拒絕那麼是需要承擔相就在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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