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工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相同的嗎?
一、長期工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相同的嗎?
長期工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相同的。無固定期限是對勞動合同期限的一種描述,該類合同沒有固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而言只要職工在工作中不出現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實現,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可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較與到期終止的勞動合同具有勞動關係穩定的特點,尤其是對高齡職工的勞動權益,能夠起到很好的保護。
二、無固定期限職工與固定工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1、適用的經濟體制不同,長期工產生於建國初期(就是常説的工人羣體)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無固定期限職工是現代合同制度中勞動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
2、內涵外延不同,但是兩者互不交叉;長期工對稱的概念是臨時工、季節工,無固定期限職工的對稱概念是有期限的勞動合同職工、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職工。
3、解除的程序不同,固定工的解除程序比較嚴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隨時根據勞動法的固定解除。
三、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署勞動合同時需要針對勞動合同的期限是需要進行明確的規定的,可以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只要是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署的,合同就受到法律的保護,對雙方即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權益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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