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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籤勞動合同後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是否仍需支付“雙薪”?

補籤勞動合同後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是否仍需支付“雙薪”?

有不少勞動者疑問,工作單位離職時補籤勞動合同,能否免除二倍工資差額支付義務?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補籤勞動合同後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是否仍需支付“雙薪的相關問題。

一、補籤的勞動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在兩種情況之下需要支付二倍工資,一種是超過一個月未簽署勞動合同,一種是應簽署之日未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到,只要勞動者入職後,在崗超過一個月後用人單位未與其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其二倍工資差額。所以用人單位時候補籤勞動合同的方法並不能免除二倍工資支付義務。

二、當公司違法違規操作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時候,勞動者可以怎麼做?

如果公司未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收集一些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之證據,例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服務證、入職登記表、報名表及考勤記錄等,然後向公司主張雙倍工資。

如果公司拒絕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張某可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即可。

三、針對未簽署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相關問題梳理如下:

1、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追索時效為一年,自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差額,並及時補籤書面勞動合同,最長支持不超過十一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差額,並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及時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後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4、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屆滿未終止,且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未與勞動者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差額,並及時補籤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北京市、浙江省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合同到期順延”的,可以依照原勞動合同期限到期後,再行簽署,勞動者主張此期間內二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5、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需要補籤書面勞動合同,除非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主張簽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免除二倍工資差額支付責任;

6、關於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問題,法律實務中存在兩種不同理解,有觀點認為,雙倍工資的基數,支付期間的應發的所有勞動報酬均屬於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不做任何排除。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雙倍工資基數以勞動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資為準,不應包括加班工資、提成工資等,審理機關一般在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實際收入構成的情況之下,剔除加班工資以及提成工資,後一種觀點為主流觀點;

7、關於“倒籤”勞動合同的是否有效的問題,在員工入職幾個月後補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需承擔勞動合同簽署之日起向前追溯至員工入職滿一個月之日的二倍工資差額,除非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合同在員工入職後滿一個月內已經向員工發放了勞動合同,要求員工簽署,是員工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簽署期限遲延,可以免除二倍工資差額支付風險,比如發放勞動合同的籤領單或者讓員工將勞動合同簽署期限提前至員工入職未滿一個月之內;

8、關於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人事行政管理人員未簽署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問題,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需支付二倍工資差額,除非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員工的崗位職責中有代理用人單位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的工作職責,比如崗位説明書或者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代理人處有該管理人的親筆簽名等。

小編在上文為您詳細的介紹了有關補籤勞動合同後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是否仍需支付“雙薪”?的知識,綜上所述,勞動者一定要清楚瞭解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如何維權的問題,可及時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讓我們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爭取更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