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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支付?

特殊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支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即勞動關係。在一段勞動關係中,雙方都應履行勞動合同中的義務,勞動合同會註明合同期限,如果合同未到期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那特殊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支付?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麼是特殊勞動關係

特殊勞動關係,是指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係以外的一種用工關係,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係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

其對象主要有:

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

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

3、停薪留職人員;

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

5、退休人員;

6、符合前述規定的其他人員等。

二、特殊勞動關係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參照國家有關標準為特殊勞動關係人員提供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勞動待遇及保障(如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及勞動保護),但用人單位解除特殊勞動關係時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特殊勞動關係人員工資報酬的,以及拒不支付上述人員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應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應加付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三、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通知書

系本公司員工,因下列第 項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有關法規、規章規定,本公司決定於 年 月 日起與該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1)本人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係。

(2)因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關係的條件出現。

(3)根據《勞動法》第 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4)因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特殊勞動關係包括了用人單位與兼職人員、退休返聘人員等之間的勞動關係。特殊勞動關係與普通勞動關係不同,普通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但特殊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卻不能享受此待遇。不過,如果用人單位剋扣、拖欠特殊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的,除了工資外,還應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