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勞動合同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雙倍工資
一、對於勞動合同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雙倍工資
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另單位應當為你們購買社會保險,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麼公司只提前一週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二、勞動合同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時間,即為該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三、未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工作是否認為原來的勞動合同持續有效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249號)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之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持續有效,也不等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而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如果要繼續與勞動者合作下去,雙方繼續成為穩固的搭檔,那麼企業就應該要跟勞動者續簽合同。對於未能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續簽,避免造成嚴重的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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