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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未解除勞動合同簽訂是否合法?

勞動關係未解除勞動合同簽訂是否合法?

在現代這個社會,擁有一份工作對於一個人、一個家庭來説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大家都知道,進入單位之後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沒有解除勞動關係就另外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勞動關係未解除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否合法?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勞動關係未解除勞動合同簽訂是否合法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參與經營的合夥人還保留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承擔因此帶來的不利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法律特徵

1、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與勞動者有着直接的聯繫。

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

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價有償的原則,僱主與僱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

區分: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係,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3、關係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4、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如果未解除勞動關係跟他人簽訂勞動合同造成了不好的後果,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同時,勞動者也要對不利後果負連帶責任。如果大家對於勞動關係未解除勞動合同簽訂是否合法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