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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適合用仲裁法嗎?

一、勞動合同糾紛適合用仲裁法嗎?

勞動合同糾紛適合用仲裁法嗎?

勞動合同糾紛適合用仲裁法。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仲裁;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面。

2、《仲裁法》規定的合同等商事仲裁;有歸司法局管的,也有市法制辦的。一般地級市都有仲裁委。如北京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

此外,還有涉及海事仲裁的,如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4、仲裁法調整的實際上是商事仲裁。勞動仲裁適用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兩者區別在於:

(1)仲裁案件類型不同

(2)仲裁依據不同,前者需要爭議雙方仲裁條款,後者不需要

(3)適用法律不同

(4)裁決終局性不同

勞動爭議之所以不適用於《仲裁法》的調整範圍是由勞動爭議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1、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2、做為勞動者一方,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依照用人單位內部的規則,完成其所屬崗位或一定職務的工作,並按勞動合同取得報酬。

3、勞動合同仲裁是由勞動法調整。勞動爭議發生後,其仲裁所依據的原則、仲裁的程序、仲裁機構的組成以及仲裁實行的一裁二審制度,都同《仲裁法》所調整的民商事糾紛仲裁存在很大區別。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適用於《仲裁法》,而需另外規定。

二、解決勞動爭議要先進行勞動仲裁麼?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我國勞動仲裁的性質進行定位,可認為勞動仲裁是作為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其作為當事人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之一,是作為司法訴訟的前置程序。究其原因,立法者的本意是為了使得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羣體擁有多一道保護屏障,得以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所發生的勞動爭議也不必太過於慌張,比如説公司工資方面的一些問題沒有辦法解決的話,首先是可以找到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人事部門領導來進行協商,實在是沒有辦法解決的,也是可以首先提起仲裁之後再繼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