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
我們知道對於大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其實都是需要仲裁前置的,也就是要先申請進行勞動仲裁,在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情況下,再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那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是否也可以申請仲裁?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
可以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如下: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包括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以及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5、因職工流動、停薪留職、從事第二職業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而發生的爭議;
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8、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9、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而發生的爭議;
10、法律、法規規定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
二、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怎麼維權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説,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繫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繫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並提供相關可以支持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不是一定要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向相應的調解機構申請進行調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處理的話,自然是最好的。現實中,遇到單位損害自身利益的情況,勞動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該讓單位賠償的就一定要讓單位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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