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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仲裁期限

勞動合同糾紛仲裁期限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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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能否進行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由此可見,按照法律規定,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應該在一個月完成勞動合同的簽署。如果員工入職一個月未籤勞動合同的,其可以向企業主張兩個月工資賠償。如果企業拒絕支付賠償,員工可以自行離職,並且針對糾紛可通過調解、勞動仲裁甚至是訴訟等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