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適用於勞動仲裁嗎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的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有着不同的觀點與看法。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也就是説,如果是勞動合同方面的糾紛,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時候,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其他普通的合同糾紛一般不適用於勞動仲裁,但可約定適用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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