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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嗎?

一、勞動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嗎?

勞動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嗎?

《合同法》目前已經失效,目前施行的是《民法典》,勞動合同糾紛適用《民法典》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的一種。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於勞動合同糾紛。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主要是指職工與企業就勞動關係存在與否、勞動關係終止與否和勞動關係有效與否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對於勞動合同糾紛事項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糾紛事項的認定上,是需要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如果不清楚的,向勞動仲裁部門來申請裁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