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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未成年工井下工作可以嗎?

勞動法未成年工井下工作可以嗎?

勞動法未成年工井下工作可以嗎?

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部發〔1994〕498號)也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體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

第四條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三)《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七條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範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衞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我國專門制定了未成年人的保護法,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未成年人工作的過程中,用人單位不能按排未成年人做一些過重的話,包括那些對身體有害的工作,如果一旦被查到,那麼用人單位將會受到很重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