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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離婚材料要提交哪些

離婚1.29W

訴訟離婚的必備材料有:

法院訴訟離婚材料要提交哪些

1、準備起訴狀三份。


2、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3、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5、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


6、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提交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起訴離婚需要的其他材料有: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