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未成年工的是,未成年工不能從事的工作有哪些
未成年工與童工是不同的,未成年工是合法可進行某些勞動工作的主體,而童工是禁止參與勞動工作,訂立勞動關係的,兩者的區別很簡單就是年齡,屬於未成年工的是已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後者是未滿十六歲,由此區別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
屬於未成年工的是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是勞動法的主體,享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而童工是不滿16週歲,不能成為勞動法的主體。《勞動法》第15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我國將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因十六週歲以下的孩子身心尚未成熟,尚不能接受用人單位工作安排,因此我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如果發現使用童工的企業單位或組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進行罰款,同時企業有責任安排童工返鄉至監護人處。具體可將《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而16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則允許企業適當招用,此類屬於未成年工,未成年工在招用和使用時有條件限制,部分工種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具體包括十七種工種。當然,在未成年工勞動工作過程中,企業應盡的保護義務更大,相關法規要求企業及時跟蹤成年工身體狀況,安排規定體檢,進行培訓,取得勞動部門登記等各項內容,否則企業同樣要面臨處罰風險。
禁止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範圍主要是: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森林代木、歸楞及流放作業,凡在墜落高速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高度進行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良成長有影響的作業。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6.《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
8.礦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中接觸放射性及守林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作業;
17.鍋爐司爐。
未成年工雖被法律准許能訂立合法勞動關係,從事勞動工作,但是並非所有的勞動工作都能從事,記住一切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所以有高風險、勞動力強的、高危險的工作,未成年工就不能從事,如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屬於未成年工的是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
-
辭退孕婦補償標準是什麼
律師解析:辭退孕婦的補償標準:如果公司是違法辭退孕婦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給予其補償;而經濟補償標準是孕婦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是依法辭退孕婦的,即在孕婦...
-
提出辭職一個月公司不讓走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提出辭職一個月公司不讓走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
-
企業倒閉一般員工是如何賠償
律師解析:根據勞動法,企業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
-
廳級幹部坐牢要幹活嗎?
律師解析:廳級幹部坐牢是需要幹活的。我國監獄法規定: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併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