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可以做什麼工作?
一、未成年工可以做什麼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哪些工作未成年人工不得從事?
1、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2、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3、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4、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5、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6、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7、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8、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9、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三、單位如何辦理未成年工登記?
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綜上所述,如果為未成年人年滿十六週歲就參加勞動,屬於未成年工,單位應該加強對其特殊勞動保護,防止出現工傷事故。安排未成年工的崗位不能有勞動強度重、有毒有害或者礦山井下等。另外,單位招錄未成年工之後應該到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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