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參公單位可以隨時辭職嗎

參公單位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參公單位可以隨時辭職嗎

不可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交辭職報告,所以你辭職報告交上去之後三十天之後才能離開。

二、公司強迫員工辭職該怎麼辦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自己快樂,不管是工作上還是生活上。工作中不開心了,一定要辭職但是辭職一定要走流程,因為很多單位,在你找工作的時候,需要你上一家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以及勞動合同的解除證明,所以辦理離職才可以開具。

標籤:參公 單位 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