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業單位工作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在事業單位工作可以隨時辭職嗎?
在事業單位工作不可以隨時辭職,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條例取消了原草案中“流動性較強崗位可以訂立3年以下的合同”,有利於事業單位職工的職業穩定性。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二、兩種情形曠工單位可以解聘員工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大學應屆畢業生,要求試用期12個月。對於3年以下的聘用合同的試用期約定,由於本條例沒有規定,故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確定(即1-6個月試用期的範圍)。
對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相當於《勞動合同法》所指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對於一些事業單位招考公開化程度不夠規範的問題,《條例》也有硬約束,其違法行為會受到嚴肅處理,這對想進入事業單位就業的人員來説,無疑是一利好消息。
三、單位或員工解除聘用合同有明文規定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本條與《勞動合同法》第40條類似,所不同的是企業可以自主確定考核週期,而事業單位考核必須以年度作為單位,相當於要以不勝任解僱員工,必須要兩年以上。另外,提前30天系法定義務,沒有待通知金的替代措施。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當然,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符合規定情形事業單位應當向工作人員支付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根據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工作人員支付。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工作人員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人員月工資,是指工作人員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
在學校等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員,若是想要離職,必須要按照當初簽署的勞動合同的規定,對於任何任職於事業單位,但是想要隨時離職的,為了使得單位的權益不受侵害,職員也可以在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之後,辭去事業單位的職務。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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