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一、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
1、概念不同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僱用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依約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 形成的權利義務系。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係不同
僱用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係,僱用人必須為受僱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
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僱人則需聽從僱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勞務關係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並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係。
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
僱傭關係中,僱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
僱主享有僱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僱主付酬的直接對象。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是勞動力的價值。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僱傭關係中,依現代民法原則,僱主對僱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僱員在 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僱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
勞務關係中,由於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
二、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35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個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個人應當承擔幫工責任。被幫個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幫工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個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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