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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受傷後公司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是否違法?

員工受傷後公司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是否違法?

員工受傷之後總是被所在的公司“嫌棄”,因為員工受傷就不能像之前一樣能夠為公司增加業績。有些絲毫沒有人情味的公司在“嫌棄”之餘甚至會在員工養傷期間想辦法與其解除合同。那麼,員工受傷後公司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是否違法?

一、員工受傷後公司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是否違法?

勞動者在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了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勞動者在工傷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擅自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即用人單位的做法應屬於違法解除。

二、工傷員工被解僱能否索賠

勞動者因工負傷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既然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且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那麼,為了保護因工負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就不得違法解除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針對用人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具有選擇權。也就是説,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經過工傷員工的同意就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係,那麼用人單位辭退行為的性質就不僅是違法這麼簡單了。如果單位執意將員工強行辭退就必須在承擔員工的工傷費用的基礎上,還要支付勞動法額外規定的賠償金。